杂政办〔201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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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杂多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杂多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1.《杂多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杂多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提高应对和处置各类突发辐射事故的能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辐射安全法律法规,为有效防止和缓解辐射事故对公众健康和安全可能造成的危害,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1.2.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1.2.3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1.2.4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2.5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2.6 《青海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2.7 《环境保护部辐射事故应急方案》
1.2.8 《青海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2.9 《玉树州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应于杂多县行政区域内以下各类突发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
1.3.1 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事故;
1.3.2 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被盗、破坏事故;
1.3.3 放射性物质(含放射源)运输事故;
1.3.4放射性伴生矿开采辐射事故;
1.3.5 其它辐射事故。
1.4 工作原则
1.4.1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突发辐射事故的应急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依法规范、处置果断、科学高效、统一领导”的原则;
1.4.2坚持以人为本理念。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1.4.3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提高科学指挥的能力和水平;充分依靠各级领导、专家和公众的作用,建立健全处置突发性辐射事故的有效机制;
1.4.4依法规范原则。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程序,依法行政,依法实施应急预案;
1.4.5分级负责原则。根据突发性辐射事故的性质、可控性、影响范围等因素,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
1.4.6资源整合和多部门联动原则。按照条块结合、资源整合和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按照职责分工,充分调动各方面的辐射应急装备及力量;环境保护部门牵头,公安、卫生等多部门联动参与,相互密切配合;
1.4.7 平战结合。贯彻预防为主、常抓不懈的思想,认真做好应对突发性辐射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健全信息报告和科学决策体系以及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做好对公众的教育和防护知识的宣传普及。
1.5事故分级
1.5.1 一般辐射事故(Ⅳ级):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导致人员受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1.5.2 较大辐射事故(Ⅲ级):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1.5.3 重大辐射事故(Ⅱ级):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或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1.5.4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指挥部
成立杂多县突发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县环保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县环保局、公安局、卫生局、财政局、监察局、国土局、交通局、气象局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2.2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2.2.1研究和部署全县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指导全县制定和组织实施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2.2.2制定和定期修订《杂多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2.2.3领导、组织、协调开展突发辐射事故的应急工作,决定本预案的启动、实施和终止;
2.2.4负责组织辐射事故应急演练;
2.2.5向县政府和州环保局报告突发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有关情况。
2.3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2.3.1县环保局:负责组织应急预案的实施,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
2.3.2县公安局:负责组织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划定辐射事故警戒区,维持现场秩序及提供其他警力配合,必要时对人员进行隔离、疏散。
2.3.3县财政局:负责辐射事故应急财政的支持和保障。
2.3.4县监察局:负责督促、检查各部门党政领导及时到岗、执行命令、工作效能等情况,及时查处和依法追究有关违纪违法人员的行政责任。
2.3.5县卫生局:负责突发辐射事故的医疗救援工作,救治受辐射伤害的人员和非辐射损伤的受伤人员,负责参与应急救援行动人员的辐射防护指导、辐射剂量监测与控制和其他疾病,向受辐射事故影响的公众提供心理咨询服务。
2.3.6县国土局:负责组织和协调矿山辐射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2.3.7县交通局:负责事故应急过程中有必要对人员进行隔离、疏散提供的交通工具的支持以及保障交通运输畅通。
2.3.8县气象局:负责提供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分析、预报事故发生地区天气和雨情信息。
2.4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县环保局局长梁文海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2.5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2.5.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州、县政府辐射事故应急工作要求,负责全县辐射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2.5.2本预案启动后,负责通知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参与辐射应急响应工作;
2.5.3应急响应工作中,联系、协调辐射环境监察监测工作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2.5.4应急终止后,协调、委托相应机构开展辐射事故污染消解及环境影响评估工作;
2.5.5组织协调全县突发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2.5.6承办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2.6辐射专家咨询组和监察监测组
2.6.1应急指挥部设专家咨询组织。专家咨询组人员从州有关从事辐射防护的专业技术人员中确定,具体组成人员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确定。应急指挥部委托县环保局设立辐射环境监察监测组,作为主要的辐射事故专业应急队伍,人员从环境管理、监察和监测部门中确定;
2.6.2辐射专家咨询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对具体突发辐射事故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应急防护措施,为应急指挥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2.6.3辐射环境监察监测组主要职责是:根据辐射事故应急的实际需求,开展或协助开展事故调查,实施事故现场的监测和监控,确定事故影响程度和类型,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
3 预防和预警
3.1 辐射事故的预防
3.1.1 贯彻预防为主的原则,县环保局将逐步建立专职辐射管理队伍,开展辐射环境监控工作,配备必要的应急监测和应急设备,与公安、卫生等部门密切配合,防范辐射事故发生。
3.1.2 加强对放射源运输过程的实物保护,落实技术措施,清除隐患。
3.1.3建立健全全县放射源监督管理制度,对放射源的进出口、使用、运输、贮存、处置等各个环节进行动态跟踪和有效管理,为辐射事故应急提供信息基础。
3.2 辐射事故的预警
3.2.1县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置专门值班室,建立值班制度,对全县突发辐射事故统一接警,对出现的辐射事故采取有效的措施并及时上报。
3.2.2全县突发辐射事故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大(Ⅰ级)四级预警,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
3.3 应急响应
对于在杂多县境内发生的,有可能给公众生命健康和国家、公民的财产造成危害,根据辐射事件性质、状态、危害程度分级进行响应。
3.3.1 一般辐射事故的应急
一般辐射事故,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当Ⅳ、Ⅴ放射源发生丢失、被盗或放射源失控,但确认处于设施内部(或运输内容)或一个环境位置清楚的小范围内,放射源未发生泄漏或放射性物质污染只有轻微的局部弥散。对这类事故,在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由县环保局在县公安、卫生部门的配合下进行处理,将事件应急处理情况报县人民政府、州环保局。
3.3.2 较大辐射事故的应急
较大辐射事故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当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处于设施外地点不明处;或放射源的泄漏已造成局部轻微的放射性污染;由县人民政府启动本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本预案启动后,各部门服从县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的组织指挥,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州环保局和州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请求。
主要开展下列应急响应活动:
1.突发辐射事故报警后,值班人员应立即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迅速查明基本情况,报告应急指挥部,同时上报指挥部紧急研究启动本预案。
3.本预案启动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按应急指挥部的要求:
①组织、协调环境应急队伍应急出动,赶赴现场;
②负责通知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参与应急工作;
③根据现场情况,决定是否增派有关专家、人员、设备、物资赶赴现场增援;
④负责向县政府和州环保局报告。
4.应急指挥部赶赴现场,成立环保、公安、卫生等部门组成的现场应急指挥小组,指挥、协调应急工作。
5.公安机关应迅速对事故现场实行安全警戒和治安管制,并在现场周围组织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维持秩序,及时疏散人员。
6.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的事故特点,装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7.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和救治。
现场应急指挥小组负责组织群众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①根据事故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②根据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情况,确定群众疏散方式和方向,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③在事发地安全边界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④将事故受伤人员迅速送往医院救治;
8.辐射监察监测组到达污染事故现场后,与公安部门共同实施对事故现场的监控,并开展监测工作。尽快确定事故影响程度和类型。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对事故原因进行现场调查和取证,依法对造成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建议。
9.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联席咨询专家咨询组成员,尽快为应急指挥部确定应急救援方案、制定安全措施,为应急指挥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10.由专家咨询组与辐射监察监测组根据事故影响程度和类型,撰写事件报告送审稿,经辐射应急指挥部同意,报州政府审定。
3.3.3重大辐射事故的应急
重大辐射事故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当Ⅰ、Ⅱ类放射源被盗、丢失或失控,处于设施外地点不明处;或放射源的泄漏已造成局部的放射性污染事故;运输高辐射水平放射源的车辆发生严重交通事故,其高辐射水平放射源泄漏、或严重丧失其屏蔽功能时,立即报告州环保局和县人民政府,启动《杂多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服从县辐射应急指挥机构的组织领导,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3.3.4 扩大应急
扩大应急指杂多县辖区外辐射事故有可能影响到本辖区环境安全及辐射恐怖事件应急,这类应急事件在接到上级部门的通知后,在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及环保部指导下,根据事件性质特点和环境危害情况在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协助配合开展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划定辐射范围,提出保护公众和恢复环境的措施和建议,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消除辐射污染和危害工作。
3.4 事故报告
3.4.1事故报告
辐射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辐射事故或接到举报、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及上级环保部门和县政府报告,同时,应将涉及放射源丢失、被盗和可疑故意引起的辐射事故向辖区公安部门报告,将涉及人员伤(亡)的辐射事故向辖区卫生部门报告。
3.4.2方式与内容
辐射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辐射事故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辐射事故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辐射事故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辐射事故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辐射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辐射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辐射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
3.4.3突发辐射事件如果涉及或影响到我县行政区域以外的地区,由县政府负责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州政府。
3.4.4本预案启动后,事态仍继续扩大,难以控制时,由县辐射应急指挥部提出,经县政府同意后,请求州政府启动州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4 保障措施
4.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组成人员、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县辐射事故调查处置负责人、辐射事故监察监测组负责人将逐步配备无线对讲机或手机电话,保持通信畅通和信息共享。
4.2 应急设施和设备
4.2.1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稳定可靠的应急指挥系统,确保应急指挥通讯畅通。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具备下列资料和办公设备:
(1)文件及资料:国家及地方相关法规、《玉树州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全县辐射运营单位名单、电话、通信地址;州环保局辐射事故应急电话、传真;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县政府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人员名单、职务、联系电话、通信地址。
(2)办公通讯设备:应急专用电话一部、传真机一台、微机两台、辐射应急指挥车一辆。
4.2.2 县辐射事故应急监察监测组:
县辐射事故应急监察监测组的主要功能是在应急状态下迅速及时赶赴事发现场,准确有效判别辐射事故的性质、程度和范围及变化趋势。根据辐射应急响应要求,应急监测资料、设备应包括:
(1)辐射监察监测组作为辐射专业应急队伍,逐步配备必要的应急监测设备、防护设备和应急交通工具。辐射监察监测组要对设备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服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统一调用。
(2)各类辐射应急监测技术资料;
(3)运送应急监测人员和仪器的交通工具;
(4)应急流动辐射监测仪器设备、分析测试设备和个人防护设备。
4.3应急队伍保障
应急队伍包括:县环保局成立专业的辐射环境管理和辐射环境监测机构,政府保障相应的编制和专业人员,及时补充后续力量,使该机构的组织、反应能力能够满足辐射事故应急的需要;公安局和卫生局设立相应的机构,确定相应的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4.4 经费保障
县环保局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将突发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经费纳入预算,确保辐射事故发生后应急响应工作顺利进行。
4.5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局负责提供突发辐射事故应急医疗卫生保障,根据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等因素,建立突发辐射事故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体系。
4.6 治安保障
公安局要根据辐射事故发生的治安性质,组织警力,立案侦察和追缴被盗放射源,保证辐射事故发生后的应急秩序,充分保证应急工作的正常开展。
5 后期处置
5.1 应急工作结束时,各有关部门要迅速采取措施,做好善后工作,尽快恢复当地正常的社会秩序。
5.2对重、特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协调对事故区域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提出相应的恢复建议。
5.3 应急工作结束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政府及相关部门及时调查统计辐射事故影响范围、程度,评估辐射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应急工作情况,形成报告,按时上报和存档。
5.4 对在辐射应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单位要给予奖励和表彰,对应急工作中不作为、不正确履行职责等过失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纪检监察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违法法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 则
6.1本预案由县环保局负责解释。
6.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